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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jnzylhlaw.com/ 时间:2021-12-27 14:12:41
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所以,离婚时一方缴纳定金的房子能否分割,主要看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,如果是共同财产,就由夫妻双方平分。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一、民法典交房定金后离婚可分割房屋吗
1、购买房屋时,夫妻一方交纳了定金的,夫妻离婚后,房屋能不能分割,要看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如果是共同财产,可以分割,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分割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【夫妻共同财产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】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二、商品房开发商不肯退还定金怎么办
首先,从当前的规定看,买受人交付定金后,跟商品房开发商就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,买受人不买房了,合同未订立的,开发商就要退还定金给买受人。
其次,商品房开发商不肯退还定金的,买受人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。
具体而言,去法院起诉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1、先准备起诉状。写明要求商品房开发商及时退还定金的诉求,同时要准备相应的证据。具体而言,可以收集整理以下的证据材料:
(1)录音或录像。即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情况,足以说明双方是因为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,不是因为买受人主观原因反悔买房。
(2)提供证人。若是有其他人员一起参与谈判,那么可以邀请其作证。
(3)其他。比如当初谈判时找了专业律师,十可以拿出《聘用律师合同》及律师事务所的开具发票等。
2、去法院提交诉状。具体而言,可以去商品房开发商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3、起诉被受理立案。拿到立案受理书后,起诉人按其规定,等待开庭。
4、准时出庭应诉。按规定,起诉人到了开庭时间,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,可能会被撤诉处理。
案例:
高某与李某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。2015年12月27日,高某以李某名义签订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,以总价28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02号房屋。合同签订当日,高某支付定金5万元,2015年12月29日高某借款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35万元。为顺利办理过户手续,高某与李某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,因602号房屋在高某与李某离婚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,故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分割。2016年1月27日,高某支付了首付款121万元,其中84万元为借款,剩余购房款120万元以李某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支付。在高某缴纳了过户税费后,2016年4月2日,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。后高某发现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,认为李某与自己离婚为蓄谋已久,而非为购买房屋的假离婚,称李某已经不再准备与自己复婚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602号房屋,且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。
被告李某认可602号房屋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其与原告高某在领取离婚证前已出资40万元,但在领取离婚证后出资的121万元是高某履行离婚协议向其给付的补偿金,并非对房屋出资,之后其又向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支付剩余房款,高某未参与过还贷,故认为高某对房屋的出资应认定为20万元,同时根据离婚协议,高某应给付其补偿款130万元,尚欠9万元未付;且2016年4月至7月期间,高某因生活需要向其借款29.5万元,故应向其返还本金29.5万元及利息1.5万元;其和高某离婚是因为高某存在婚姻过错,但在离婚时没有能力提交证据,故双方协议离婚,后获得了证据,现要求高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;并将高某应给付其款项折抵高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,综上,要求房屋归其所有,不同意给付高某折价款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高某主张上述吴某、陈某的汇款均系借款,但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债务问题。高某表示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李某130万元,亦不同意给付;李某要求就此在本案中一并折抵解决。另李某未就高某存在婚姻过错行为提供充分证据,并当庭撤回了要求高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。
法院认为,离婚时,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本院根据602号房屋出资情况、房屋现值,并综合考虑双方离婚时对其余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,酌情确定602号房屋归李某所有,该房屋所欠银行剩余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,李某应再给付高某折价款189.5万元,对于双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高某应给付李某的130万元及李某婚后已给付的29.5万元应予以扣除,故李某应再给付高某折价款30万元,并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。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通过以上分析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所以,离婚时一方缴纳定金的房子能否分割,主要看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,如果是共同财产,就由夫妻双方平分。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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